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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门民初字第0871号

天津市世纪和嘉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钱永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门民初字第0871号原告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安康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梁跃玮,经理。被告钱永新。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卫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