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770号原告史琪,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常泰路。委托代理人蔡炎益、朱继存,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高建军,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人,现住宝塔区柳林镇。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负责人马增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高喜林,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琪诉被告高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原告史琪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负担508.50元。
审判员 张月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