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丽遂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武,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文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2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王文武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k×××××的二轮摩托车途经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663号门口路段时,被遂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mg/100ml。当日20时50分,遂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王文武带至遂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文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酒驾驶临界值。归案后,被告人王文武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林某、蓝某、王某的证言;王文武危险驾驶案件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2)毒检字第0513号法医毒物司法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查获经过;被告人王文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和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秦金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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