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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法执字第00282号

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淑琴,高力,高欣,李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崔淑琴,女,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高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宏,男,汉族,农民。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淑琴、高力、高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与我2日立案执行。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90636.08元,已执行3000元,其余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2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哲    强

审判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王鹏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