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崔淑琴,女,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高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宏,男,汉族,农民。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淑琴、高力、高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与我2日立案执行。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90636.08元,已执行3000元,其余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2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哲 强
审判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王鹏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