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672号
原告:李书俊男,194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刘淑英女,194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李彦爱,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书俊、刘淑英诉被告李彦爱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书俊、刘淑英诉称,二原告生育一子一女,被告系原告女儿,被告自成家以后就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自2012年开始,每年负担赡养费3000元,判令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彦爱辩称,同意赡养,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彦爱付给原告李书俊、刘淑英2012年度赡养费及医疗费720元,当即付清。
二、自2013年开始,被告李彦爱每年付给原告李书俊、刘淑英赡养费400元,于每年10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书俊、刘淑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