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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098号

温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0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某,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左右,被告人温某通过一个叫“二哥”(另案处理)的人介绍,将毒品(经鉴定,毒品重0.3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20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董某,董某于2012年8月7日将该冰毒上交给公安机关。2012年8月7日13时许,董某通过电话与温某约定毒品交易。当日22时许,温某来到观澜街道和平宾馆附近,与董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温某的手中查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毒品重0.2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0.28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鹂(兼)

书记员 任    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