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822号 原告黄艳,男性,汉族,35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谈晓强,男性,汉族,38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艳诉谈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杨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艳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谈晓强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书记员 汪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