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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709号

王光沛保险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光沛,王光沛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王敏,王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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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7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光沛,西安市化工轻工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万玉玺,男。

被执行人:王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男。

被执行人:王宝国,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敏(系被告王宝国之侄女),女,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二环191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君亮,男。申请人王光沛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理赔款1038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0388.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