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定边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马占江
审判员 李胤璇陪审员 屈 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
定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定边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马占江
审判员 李胤璇陪审员 屈 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