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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762号

唐云阳、吕秀珍与唐国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唐云阳,吕秀珍,唐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62号原告唐云阳。原告吕秀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智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国林。本院在审理唐云阳、吕秀珍与唐国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阳、吕秀珍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云阳、吕秀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阳、吕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唐云阳、吕秀珍负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