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62号原告唐云阳。原告吕秀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智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国林。本院在审理唐云阳、吕秀珍与唐国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阳、吕秀珍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云阳、吕秀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阳、吕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唐云阳、吕秀珍负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