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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1063号

杜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胡某,杜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甲,申请执行人杜某乙,申请执行人杜某丙,申请执行人杜某丁,申请执行人胡某,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街居民。被执行人杜某戊,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胡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某戊银行存款4172.70元予以冻结、划拨,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方;现尚有案件款86755.30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1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