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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99-1号

陈涛与霍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涛,霍少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生于1978年6月19日,汉族,宝鸡卷烟厂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烟厂高层。被执行人霍少洁,女,生于1988年5月16日,汉族,个体户,住岐山县凤鸣西路。本院在执行陈涛与霍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涛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拖欠借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因被执行人霍少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陈涛撤销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