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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刑初字第846号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2年3月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2)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浙A×××××号别克牌轿车。当被告人陈某在广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协路口以东500米处时,因看到前方交警在拦路检查,遂倒车行驶,倒车过程中车辆右侧撞上右侧围墙,造成单方事故。被告人陈某下车后,随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0.847mg/ml。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告人陈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车辆信息、驾驶资格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少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胡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