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决定于2013年12月27日9时开庭,但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小龙 来自: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决定于2013年12月27日9时开庭,但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