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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25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决定于2013年12月27日9时开庭,但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