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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923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蓝伟青,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彩霞,詹玉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冬林。申请执行人蓝伟青,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照。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全。被执行人詹彩霞,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玉湘,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2001)深福法经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9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玉湘、詹彩霞名下的存款202089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