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2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涛,宣汉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0年3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仕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