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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1738号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2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涛,宣汉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0年3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仕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