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军伟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