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林龙法。被告林才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法与被告林才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志明
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
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曾小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