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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民初字第1654号

林龙法与林才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龙法,林才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林龙法。被告林才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法与被告林才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志明

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

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曾小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