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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2417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41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