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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05号

上诉人程运良与被上诉人路凤链、郭天科、原审原告程少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运良,程少政,路凤莲,郭天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运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凤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天科。原审原告程少政,系程运良之子。

上诉人程运良与被上诉人路凤链、郭天科、原审原告程少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增民

审判员  宋书贵

审判员  李存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