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运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凤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天科。原审原告程少政,系程运良之子。
上诉人程运良与被上诉人路凤链、郭天科、原审原告程少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增民
审判员 宋书贵
审判员 李存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