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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2848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