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