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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647号

叶文祥与何文龙、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文祥,何文龙,陈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商初字第647号

原告:叶文祥。

被告:何文龙。

被告:陈晓峰。

原告叶文祥为与被告何文龙、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姚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文龙、陈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叶文祥起诉称,2011年4月16日,被告何文龙以购货为由,向原告叶文祥借款30000元。借款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被告陈晓峰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及按印。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文龙、陈晓峰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晓峰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何文龙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由被告陈晓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文龙、陈晓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何文龙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陈晓峰担保的事实。被告何文龙、陈晓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证明被告何文龙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陈晓峰担保的事实,且被告何文龙、陈晓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何文龙于2011年4月16日向原告叶文祥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1年8月15日前归还,月息按3%计算等内容。该借款由被告陈晓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文龙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陈晓峰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此纠纷成讼。另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何文龙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结合本案借款30000元,被告何文龙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至起诉之日,被告何文龙针对该两笔借款合计支付利息3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何文龙借款后未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行为已属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何文龙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晓峰作为被告何文龙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晓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文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文祥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晓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陈晓峰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何文龙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文龙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陈晓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