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2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牟乃密。
委托代理人:段文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长勇。
被告: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
法定代表人:骆志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矢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熊长勇、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66元,退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审判长 吕 江 晖
审判员 张钅粟心
审判员 任 惠 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