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冯开龙。委托代理人冯中义。被告江山市石门镇岭底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毛立军。特别授权代理人姜干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开龙与被告江山市石门镇岭底村经济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诉错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志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曾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