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259号
原告:郑秋明。
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明与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明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就本案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郑秋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发水
审 判 员 龚荣军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