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陈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人。法定代理人涂勇娟。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立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是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的说法。因此“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金华东屹工贸有限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办保险的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而非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原审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丁予兴
审 判 员 陈振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晓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