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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三民初字第181号

刘美红与邓成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泰三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林晓辉。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叶果。

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幸死亡。

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要求与被告分割房产,现被告已经死亡,在本案案由下已无对应、适格的被告主体,且被告的法定继承人未全部明确表示要求分割被告的遗产。故本案应予以驳回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东方

代理

审判员  梅婉旭

人民陪审员  林全法()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