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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240号

武汉市铁运公司与永安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20-07-10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铁运公司;永安保险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240号 原告武汉市铁运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武汉市铁运公司诉永安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田毅刚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铁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核对无

书记员  汪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