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朱义勇。委托代理人缪海飞。被告陈听悦。被告何余芬。第三人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被告陈听悦、何余芬、第三人陈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63元,减半收取8731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缪正坚
书记员 林 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