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7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06年12月因盗窃被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上城区清江路总管塘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上车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右裤袋内的三星I777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52元)。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滕某、陈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小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