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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知初字第334号

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视眼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金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知初字第334号

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谷冲,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金华市金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志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伟明

代理

审判员  周高华

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舒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