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案件款及利息64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