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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93号

代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某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案件款及利息64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