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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059号

原告彭银荣与被告栗向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银荣,栗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彭银荣。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向阳。

原告彭银荣与被告栗向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