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彭银荣。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向阳。
原告彭银荣与被告栗向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
原告彭银荣与被告栗向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彭银荣。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向阳。
原告彭银荣与被告栗向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