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66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国青。被告刘晓。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郑荣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