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谢文斌被告谢合平。
原告谢文斌与被告谢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文斌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