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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原执字第303号

付玉锁申请执行李晓玲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玉锁,李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原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付玉锁。被执行人李晓玲。申请人付玉锁申请执行李晓玲买卖合同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8月13日作出的(2008)原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玉锁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晓玲长期不在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付玉锁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苗夏玉

审判员  李文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靳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