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万亮花,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
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0)湖坊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79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德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