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会果。委托代理人易阳,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柯。被告XXX。上列原告诉被告张亚柯、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XXX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包括张亚柯和XXX,原告出具的管理处、居委会的证明显示,被告张亚柯在深圳市罗湖区彩世界家园居住三年以上,故罗湖区为张亚柯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雒虹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彩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