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连清顺。被告杜红云。被告李路军。被告杜腾腾。被告王家军。被告杨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连清顺、杜红云、李路军、杜腾腾、王家军、杨金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