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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328号

刘家双与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家双,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刘家双,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生。

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0)湖坊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850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德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