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星湖大路田,组织机构代码:19527328-6。
法定代表人:黄红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月能,企业法律顾问。
被告:云南省弥勒县红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县吉山路1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弥勒县红阳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与被告云南省弥勒县红阳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纷争,本院尊重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51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70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25.5元,由原告广东肇庆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蒙婉珊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