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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殿豪,刘远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江南炼油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刘远志,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借贷纠纷(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远志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刘远志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另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赵文明

审判员  曲德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