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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金宝库与被执行人吴青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宝库,吴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金宝库,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吴青山,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宝库与被执行人吴青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05)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青山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05)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赵文明

审判员  曲德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