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甲(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分别偿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范某某股款人民币各15万元,由被执行人王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申请人表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案外进行和解协商,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