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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410号

申请执行人曹立东与被执行人巩兴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立东,巩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曹立东。被执行人巩兴伟。申请执行人曹立东与被执行人巩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0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4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陈传玲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