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赵云云,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祁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