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28号
原告:史焕文。
委托代理人: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焕文诉被告林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焕文撤回对被告林少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史焕文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