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992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