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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80号

郭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992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