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47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工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佑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从兴,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振东,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工支部书记。被告张文岺,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柱,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文岺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诉被告张文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运输公司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长 栾 震
审判员 王晓萤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