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男,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峰,男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XX会
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
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蝶飞 关注公众号“”